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全市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等预案,以及《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包括重庆市承建的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以及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建设与管理,根据需要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含水上、空中等紧急医学救援)、卫生应急心理救援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类、中医应急医疗类(上述5类队伍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各级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以及其他根据需要建设的卫生应急队伍。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状态下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三条 市级和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原则上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具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的卫生应急队伍力量体系。
第四条 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立足本地、辐射周边”的原则,根据地域和突发事件等特点,统筹布局、建设和管理卫生应急队伍。各级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卫生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原则上紧急医学救援类队伍中应配备中医药专业队员。要强化队伍指挥调度、组织协同,开展实战化训练演练,注重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队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五条 卫生应急队伍要贯彻“以健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医防协同,强化公共卫生人员配备,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判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等培训,有效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其他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参照此办法管理。